甘肃国际会展中心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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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际会展中心位于兰州市黄河外滩中心地段,是甘肃省2007年一号重点工程,项目自立项之初就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民强烈关注。项目包括展览中心、大剧院兼会议中心、五星级大酒店三部分。展览中心以满足“兰洽会”、“乡洽会”以及同等规模国际、国内综合性展览为主,兼顾其他大中小型专业性展览的综合性展览场馆。大剧院以满足省内外大型歌舞演出和音乐、戏剧等表演使用为主要功能。电投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成为黄河外滩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标志性建筑。

甘肃国际会展中心配套区规划占地面积38.01公顷,约合571亩,规划设计总建筑面 积约100万平方米。项目位于兰州市东北部,地处滨河北路北侧,南面与甘肃会展中心建筑群、人大办公楼及国际太阳能中心隔路相望,北至盐场路,东接雁滩黄河大桥,西邻欧洲阳光城住宅区。

项目概算总投资约50亿人民币。配套区建筑总体布置中,中间为中央商务区,两边为居住区,规划的总户数5171户,总人口16547人,总停车位3020辆。规划容积率3.5,绿地率35%,建筑密度25%。

会展配套区规划功能定位:大型商业及服务、科研办公和居住区三个部分,办公科研用房20万㎡,占总面积20%;商业用房20万㎡,占总面积的20%;公共设施用房5万平米,占总面积的5%;居住用房55万㎡,占总面积的55%。

第十六届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将选在甘肃国际会展中心召开,以促进兰洽会的定位和规模进一步提升。甘肃国际会展中心交付使用,使得兰洽会结束它“颠沛流离”的日子。从本届开始,甘肃国际会展中心成为兰洽会举办的永久性场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展馆设施,方便客户对于展馆相关信息的了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甘肃国际会展中心。

第二章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所使用的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术语“中心”、“展览会”、“租用区域”、“租馆协议”、“场租费”和“租用日期”各自具有在“条款”中所赋予的含义。

(二)“展位”指设立于租用区域内临时隔开的部位或房间。

(三)“进馆期”指租用期内展览会开始前非展览日期;“撤馆期”指租用期内展览会举办后的非展览日期。

(四)“主办单位”指租馆协议定义的乙方。

第三章 展馆设施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中心内通道

(一)观众自动扶梯

观众自动扶梯绝对不能被用作运送任何货物、设备或家具。

(二)货物电梯/吊装平台

展品及大件货物仅可通过货物电梯或升降平台进入二楼。

第五条公共区域

租用区域外的所有区域皆视为公共区域。使用公共区域的展览会应事先经中心同意。

第六条地面负重

(一)展厅(1楼) 3吨/平方米

(二)展厅(2楼) 2吨/平方米

(三)展品有操作振动部位,地面负重能力减少50%。

(四)展品运输、安置、展品操作等应考虑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如有疑问,主办单位和其承包人应于搬入物品前向中心查询。

第四章 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展位搭建和拆除

(一)搭建公司不得对展览大厅造成任何损坏、改变、影响展览大厅的建筑结构,否则损坏部位的修理费用应由中心估算并由主办单位全额赔付。

(二)展位搭建、安装和拆除的费用均由主办单位承担,且上述行为不得对中心其他租用者的展览会造成扰乱或破坏。

(三)未经许可,不得在大堂内施工、搭建或拼装。不得改变建筑地面、墙、门窗、会议室或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结构。大楼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

(四)中心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览大厅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禁止其它地面划线方法。去除未经批准的地面划线,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五)中心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或最好是布底胶带将地毯或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地面。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上使用粘胶物。主办单位应负责去除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任何的损害补救工作由中心进行,其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允许在中心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去除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坏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主办单位承担。

(六)不允许主办单位在妨碍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空调排风口/室内空气流动的地方搭建隔离物、展板以及堆放任何物品。

(七)搭建展位使用的材料应为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2级。

(八)不允许设置永久性的吊顶。

(九)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过道放置障碍物。在展览期间观众进入租用区域的时候,所有出口不得锁住。

(十)任何临时搭建物与封面必须保持0.6米的检修通道。

(十一)展厅顶部消防喷淋设施、电信网线、监控网线或灯具上严禁系挂物体。

(十二)超过4.5米高的搭建应事先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三)主办单位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受过训练,能正确使用中心提供的急救/消防设施。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和安全门的位置。无论何种情况,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水管绕盘、灭火器和安全门不得因展台隔离物、展品或其他物品而阻塞。通向此类地点的通道亦不得被堵住。

(十四)中心将协助主办单位对展览会的运输、搭建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办单位应通知所有运输、搭建施工单位在进馆前一周将运输、搭建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特装展台的效果图以及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交中心,由中心统一制作展览会的施工人员证件,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展览会有关现场施工。

(十五)展览施工单位都必须依据公安管理部门批准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修改。

(十六)展馆内严格禁止吸烟,违者将按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处罚。

第八条电器安装

(一)中心对所有标准展位的照明及电源安装提供服务。需24小时供电的电器必须事先向中心申请。

(二)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持有效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施工。

(三)敷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其连接必须采用专用线头接连,除灯头线外不得使用花线,横跨通道的电器线路应有过桥保护。

(四)碘钨等高温灯具霓虹灯具不得擅自安装,霓虹灯具的安装高度应不低于2.5米,经中心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潮型,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空调

租馆期内主办单位可要求使用空调,须提前一天向中心申请并依甲方的报价付费。

第十条消防规章

(一)根据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主(承)办单位在展馆举办展览会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并在布展20日前完成消防报批。同时,还应同中心签订《甘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治安、消防、施工)安全责任书》,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主(承)办单位还应与各施工单位、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展览会期间,主办、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和《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中心的相关规定。

(三)中心内部及其四周的防火通道应通畅并无障碍物。

(四)应特别注意一切消防设备系统、消防报警设施、空调涌气口、电梯火警拉线处、室内照明装置和监控装置不能受阻碍或视野受阻。

(五)公安消防员、中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保安员有权对展览会(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主(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参展单位落实整改。对未及时整改隐患的单位和展位,为了确保展览会(活动)的安全,中心有权上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或对展位停工停电,直至全部隐患整改完毕,由此而造成误工或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中心概不负责,并有权追究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

(一)危险物

除非另经中心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允许,否则:

1、不得在中心内使用明火和临时气体。

2、在展馆内使用爆炸物、易燃、有毒、腐蚀性等物质。

(1)严禁将放射性物质带入中心。

(2)在任何时间,放于租用区域或展位内的固体或液体的库存不得超过其一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应置于适当容器内且封存于政府部门、中心和主办单位同意的地点。

(3)有毒废物应置于封闭并做显著标识的适当容器内,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其处理方式。

(二)压力容器

1、主办单位应负责对存放氧、乙炔、氦、二氧化碳或任何其它压力媒质的压力容器的合理运输贮存。

2、一旦中心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立即告知参展商将受压容器移至展厅外指定位置。

3、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章。

(三)演示、操作展品

1、机器运作时所有运行的机器均应安装安全装置。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时,这些安全装置才能拆除。

2、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并建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3、中心允许在所租用区域的展位上演示机器、器具,并由合格的人员操作,运作时不允许无上述人员的监管。

4、若乙方没有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发电机、引擎或动力驱动机器。

5、展品汽车的邮箱存油量应严格控制在最低量,进入展位,应将电瓶线脱离。

(四)展品和私人物品未委托中心保管的,中心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油漆

(一)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不允许在中心内进行。

1、使用无毒油漆。

2、地面覆盖衬以干纸的塑料膜。

3、油漆工作不得在中心内进行。

(二)主办单位应对由于油漆工作而导致对中心的任何损坏负责,并承担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动物

爬虫、鱼类、鸟类等动物不得进入中心,除非经批准的展品,或其使用与展览活动有关。同时主办单位须向中心证明对这些动物的照管与控制已采取了令中心认可的适当的预防措施,并事先获得中心的书面批准。

第十四条食品及饮料样品

(一)在租用区域内分发的食品及饮料样品,主办单位应获得有关机构书面批准。

(二)所有食品及饮料的样品应符合健康、安全、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规定。

(三)外来快餐盒饭,需登记快餐公司名称、地址,送餐人的姓名、电话、地址及联系电话,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带入展馆。

第十五条厅顶悬挂

在展厅内屋顶悬挂横幅,应提前申请,并由中心的工作人员监督进行。

第十六条损坏

租馆期间对租用区域的任何损坏均应由主办单位负责。修复及替换费用由中心测算,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紧急疏散措施

(一)主办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所制定的紧急疏散措施。

(二)在紧急疏散时,主办单位应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主办单位必须对其组织的观众人数严格限制,一般以展厅租用面积每天一平米一人计算。

(四)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举行开幕式和闭馆当天下午的时间,并控制每天观众人数的总量。

(五)主办单位应制定展览会期间的火灾应急预案,并报中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备案(参考本中心的消防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清洁服务

中心提供公共区域及主办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的一般清洁工作。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

中心提供一般垃圾处理服务,该费用由主办单位按中心的报价付费。对于过量或过大的垃圾处理,中心保留向主办单位加收费用的权利。

第二十条主办单位办公室

主办单位可在其租馆期内向中心租用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签到处

(一)中心提供指定的展商签到处。

(二)在中心公共区域内或周围的其他位置搭建临时签到处,应事先经中心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货物交递

中心不接受任何运抵货物,或代表主办单位或展商接受货到付款的货物,一切托运物品都将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钥匙

(一)主办单位的所有钥匙应于场地租用期满时归还中心。

(二)在任何情况下,主办单位不允许配置钥匙,不允许在中心内安装或拆除永久性门锁。

第二十四条失物招领

(一)失物招领应向安保部查询。

(二)所有的失物招领物品将分类保存30天。30天期满,中心将自行决定物品的处理方式,其他人无权对这些物品进一步追索。中心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捡到的物品负责。

第二十五条安保

中心24小时由保安人员维护安全,主办单位应遵守中心安保部门制定的所有安全规定,并配合执行。

第二十六条吸烟

展厅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七条公用事业设备服务

出于安全原因,所有公用事业的安装和连接,包括电、给水、排水、压缩器和电信服务应由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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